通典考證覈實王文錦\清高宗初期命以弘晝為首的一批官員校理通典,於乾隆十二年刻印。後來又命以王太岳為首的一批官員纂輯四庫全書考證,於乾隆四十二年成書,其中通典考證就是針對十二年重刻的通典做出的勘誤。清末浙江書局翻刻殿本通典,附通典考證於後。乾隆十二年重刻通典(考證簡稱之為刊本,我們簡稱之為殿本),舛訛繁夥,考證所列,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遺漏甚多。僅就考證所校而言,其錯誤率亦高,難盡憑信。今用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殿本、局本及有關古籍,對通典考證逐條進行比勘覈實,繫以按語,謹供讀者參考。卷一食貨一「上地家七人」注「止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為家」。刊本「止」訛「正」,據別本改。
錦\按:別本當指明刻本。「正」字不誤,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吳本、殿本、局本均作「正」。此注採自周禮小司徒鄭注,鄭注即作「正」。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注「九夫為牧二牧當一井」。刊本「二」訛「而」,據別本改。錦\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作「二牧而當一井」,與周禮小司徒鄭注合。殿本、局本脫「牧」,作「二而當一井」。考證云「刊本二訛而」,殿本「二」未嘗訛「而」。
「司徒石苞奏州郡農桑未有殿最之制宜會掾屬令史有所巡幸」。晉志作「循行」。
錦\按:應據晉書食貨志改「循行」。會者促使勸行之謂也。讀如周禮宮正「會在什伍」之會。掾屬令史不得言「巡幸」。「孝文太和元年詔曰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刊本「肄」訛「肆」,今改。
錦\按:「肄業」是。魏書高祖紀上即作「肄業」。
「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刊本「授」訛「受」,據別本改。
錦\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及魏書食貨志均作「授」。
「諸宰人之官各隨匠給公田」。案:「匠」一本作「廨」。
錦\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殿本、局本作「匠」,誤。明刻本作「廨」,臆改。王吳本及魏書食貨志作「地」。冊府元龜卷五0五作「近」,是。「匠」乃「近」之形訛。
卷二食貨二「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里內為公田」。刊本「坊」訛「方」,據隋志改。
錦\按:各本均訛「方」。隋書食貨志、冊府元龜卷四九五作「坊」,是。
「內職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虎賁」。刊本「內」訛「戶」,據隋志改。「虎」沿唐諱作「武」,今改。後同。
錦\按:各本及隋書食貨志均作「戶」,戶字不誤,屬上「代遷」為讀,考證所據隋志係誤本。「職」應改「執」,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及隋志均作「執」。唐諱不宜改。
「一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刊本「下」訛「上」,據隋志改。
錦\按:摘句與正文不合,「一品」應作「八品」。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殿本、局本均訛「上」。王吳本作「下」,與隋書食貨志、冊府元龜卷四九五合。
「亦既無田即便逃走」。刊本「便」訛「使」,據別本改。
錦\按:殿本、局本訛「使」。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及冊府元龜卷四九五均作「便」。「隋文帝令自諸生以下皆給永業田多者至百頃少者三十頃」。案:「三十頃」隋志「四十頃」。
錦\按:摘句有誤,「諸生」應作「諸王」。「三十頃」應據隋書食貨志改作「四十畝」。考證云隋志作「四十頃」,誤。
「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案:別本「五頃」下有「每品以五十畝為差」八字。
錦\按:各本皆無「每品以五十畝為差」八字,隋書食貨志有。「黃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婦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案:「男子」一本作「男女」。錦\按:作「男女」是。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元龜卷四九五均作「男女」。王吳本、殿本、局本訛作「男子」。
「史起為令民僕歌之曰終古舄鹵兮生稻粱」注「謂鹹鹵之地」。刊本脫「鹵」字,據別本增。
錦\按:摘句有誤,應作「史起為鄴令民歌之曰」。北宋本亦「鹹」下脫「鹵」。此採自漢書溝洫志師古注,應有「鹵」。
「杜元凱上疏曰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穀不收居積并損」。案:「積」晉志作「業」。又「既以水為田當恃魚菜螺蚌」。案:「田」晉志作「困」。
錦\按:殿本、局本訛「積」。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均作「業」,與晉書食貨志合。各本皆作「田」。
「遵縣領應佃二千六百口可謂至少而猶患地狹不足肆力此皆水之為害也」。刊本「猶」訛「無」。又「都督度支方復執異非所見之難直以不同害理也」。刊本脫「同」字,並據晉志改增。又「長史二千石躬先勸戒」。案:晉志「戒」作「功」。
錦\按:各本均訛「無」脫「同」,應據晉書食貨志改補。「戒」應改「功」。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吳本均作「功」,與晉書食貨志合。北宋本、明抄本作「切」,顯係「功」之形訛。
「後魏刁雍上表曰臣請於河西高渠之北平地鑿渠」。刊本脫「地」字。又「即循高渠而北」。刊本「循」訛「修」,並據魏志增改。錦\按:各本均脫「地」,應據魏書刁雍傳、冊府元龜卷四九七補。各本均作「修」。「修」字未必非。「循」「修」每混用。如魏出帝元脩,或作「元循」。
卷三食貨三「序以明教庠則行禮而視化焉」。刊本「明」訛「名」,據別本改。
錦\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均作「明」,殿本、局本訛「名」。
「人各有桑土之懷下役之慮斯誠\并兼之所執而非通理之篤論也」。刊本「誠\」訛「成」,據晉書改。
錦\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吳本、殿本、局本均訛「成」。明抄本作「誠\」,與晉書范甯傳合。
「樂毅宦燕見褒良史」。案:「宦」晉書作「官」。
錦\按:各本均作「逭」,晉書范甯傳作「宦」,應據改。考證謂通典作「宦」,晉書作「官」,並誤。
「屬役無漏流亡不歸」。「漏」,據南齊書作「滿」。
錦\按:各本均訛「漏」。應據南齊書虞玩之傳改「滿」。
卷四食貨四「元鳳四年出口賦」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刊本「三」俱訛「二」,據漢注改。
錦\按:王吳本、殿本、局本「三」俱訛「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兩「三」俱不誤,與漢書昭帝紀如淳注合。「漢注」應作「漢書注」。
卷五食貨五「第九品及舉輦跡禽前驅」。刊本脫「及」字,據隋書食貨志增。
錦\按:各本均脫「及」,「轝」並訛「舉」,應據隋書食貨志補改。考證漏校「舉」字。「殿中虎賁持錐斧」。刊本「錐」誤「雄」,據隋志改。錦\按:隋書食貨志作「椎」,是。考證訛作「錐」。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訛作「推」。殿本、局本訛「雄」。「租米五石」。案:隋志此下有「祿米二石」四字。又「丁女並半之」。案:隋志此下有「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二字。錦\按:各本均脫「祿米二石」四字,應據隋書食貨志補。「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二字,乃釋丁男丁女語,杜氏蓋有意捨而不錄者。
「大縣六班小縣兩轉方至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妄載」。刊本上「縣」訛「郡」,「妄」訛「委」,據隋書食貨志改。
錦\按:各本均訛「郡」,應據隋書食貨志改「縣」。各本均作「委」,是。隋志作「妄」,非。
「多者及下戶」。刊本複衍「戶」字,據隋書食貨志刪。
錦\按:各本「戶」字均複衍,應刪。
「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案:隋志「一」作「三」。
錦\按:隋書食貨志亦作「一」。考證所據係誤本。
卷六食貨六「天寶元年赦文其侍丁孝者假免差科」。刊本「孝」訛「老」,據新、舊唐書改。錦\按:不但「孝」訛「老」,「者假」亦誤倒。應據舊唐書食貨志、唐會要卷八三、冊府元龜卷四八七、唐大詔令集卷四改乙。改元天寶赦云:「侍丁者令其養老,孝假者矜其在喪。」「西平郡貢牸犀角十隻」。刊本犀解誤,據唐書改。
錦\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殿本均作「西平郡牸羊角十隻」,局本「牸」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