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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索我争斗,说是他人理短,亦好好避他,禀赴本管,转达应该上司,定与处分得平。若与争竞,纵是军士十分理长,先打军士不忍之故,然后另与审处。若强买民物亏折价值等项,因而争竞者,不论曲直,只将军士先处,然后听有司剖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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