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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章

老子道德经校释 老子 1696 2019-04-07 18:49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

  谦之案:广明本“和”作“知”,彭本“怨”下有“者”字。叶梦得本无“必”字。文子微明篇引上二句同,第三句作“奈何其为不善也”,文意同。

  是以圣人执左契,不责于人。

  严可均曰:“不责于人”,御注作“而不责于民”,河上、王弼有“而”字。

  罗振玉曰:景龙本、敦煌辛本均无“而”字。

  谦之案:遂州、严亦无“而”字,严有“以”字。

  马叙伦曰:“契”当作“栔”。说文曰:“刻木也。”今通用“契”。

  朱骏声曰:契,说文:“大约也。”今言合同。易系辞“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郑注:“以书书木边言其事,刻于木谓之书契。”周礼质人“掌稽市之书契”,注:“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礼记曲礼“献粟者执右契”,疏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又韩策“操右契”,注:“左契待合而已,右契可以责取。”

  章炳麟曰:“死生契阔”,本又作“挈”。韩诗说曰:“契阔,约束也。”然则因时约剂暂为事○者谓之契。老子曰:“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小◆答问)

  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

  严可均曰:“故有德”,河上、王弼无“故”字。罗振玉曰:景龙、御注、敦煌辛本首句均有“故”字。

  武内义雄曰:敦、遂、景三本句首有“故”字。“彻”,敦本作“撤”,遂本作“辙”。

  谦之案:严本亦作“辙”。“彻”、“辙”古虽通用,但此宜作“彻”。俞樾曰:“按古字‘彻’与‘辙’通。二十七章‘善行无辙迹’,释文作‘彻’,引梁注曰:‘彻应车边,今作彳者,古字少也。’然则此文‘彻’字,亦与彼同矣。‘有德司契,无德司辙’,言有德之君但执左契、合符信而已,无德之君则皇皇然司察其辙迹也。河上公解‘善行无辙迹’曰:‘善行道者求之于身,不下堂,不出门,故无辙迹。’此即可说‘无德司彻’之义。”谦之案:俞说非也。“彻”当训为剥。“车”边之“辙”,于义难通。大田晴轩曰:“‘彻’字,诸家或为通,或为明,或为彻法之彻,要皆不悟此一章之言为何所指,故纷纭谬说,如一哄之市耳。按彻,剥取也。豳风鸱鸮曰‘彻彼桑土,绸缪牖户’,毛传:‘彻,剥也。’小雅十月之交曰‘彻我墙屋,田卒污莱’是也。有德但以合人心为主,故不取于民,无德不以民情之向背为意,故唯浚而剥之为务。”一说“彻”疑当为“杀”。高亨曰:“篆文‘彻’作‘○’,说文‘杀’古文作‘○’,形相近。老子此字作‘○’,后人不识,误以为‘彻’也。七十四章曰:‘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斲。’此云‘司杀’,其义正同。有德之君仁而多施,故曰司契;无德之君暴而多刑,故曰司杀。司契者,善人,天之所福;司杀者,不善人,天之所祸。故下文云‘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以戒人君勿司杀而司契也。古韵契在泰部,彻在脂部,契、彻是为通谐。杀亦在泰部,契、杀是谓同韵。”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谦之案:此二句为古语,见说苑敬慎篇引黄帝金人铭,又后汉书袁绍传注引作太公金匮语。又郎顗传顗引易曰:“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音韵」此章江氏韵读:怨、怨、善韵(元部),契、彻韵(祭部,契音挈),亲、人韵(真部)。姚文田、奚侗同。武内义雄、陈柱:怨、怨、善、人韵。案怨、怨、善,元部,人,真部,此元、真通韵。顾炎武唐韵正卷十七十七薛:“辙”,去声则直例反。老子“有德司契,无德司辙”,一本作“彻”。李赓芸炳烛编卷三曰:老子“任契”章:“有德司契,无德司彻。”按契、彻韵也。契当读入声,如挈。广韵“契”在十六屑,“彻”在十七薛,屑、薛通也。江有诰唐韵四声正二十八狝:“善”,常演切。按古有平声,当与仙部并收。老子信契篇“安可以为善”,与怨(音冤)协。右景龙碑本分章不明(“无德司彻”句下空一格,似分章),四十字,敦煌本、河、王本同,傅、范本四十一字。河上本题“任契第七十九”。王本题“七十九章”,范本题“和大怨章第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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