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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又名《韩子》。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韩国贵族出身,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看到韩国国力日益削弱,韩非几次劝谏韩王,但韩王听不进去。在韩非在世的时候,他写的这本书的名声就很大了,当时还是秦王的秦始皇读到了其中的《孤愤》、《五蠹》等篇章,非常喜欢,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但在公元前234年,韩非奉命出使秦国时,却被李斯陷害入狱,后来被逼服毒自尽。<br><br> 在西汉时期,刘向校书时加进了几篇别人的作品,如《初见秦》、《有度》和《存韩》的后半篇,最后定《韩非子》共五十五篇。韩非的思想成就超过了所有的法家代表人物,他在总结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人代表性法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成熟法治理论。他认为君主必须重视权力、威势和驾驭臣下的权谋之术,这样才能保证法令的贯彻执行,巩固君主的集权地位。后来,李斯和秦始皇就是充分发挥了他的思想,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br><br> 韩非还继承了老师荀子的人性恶学说,主张治理国家必须实行刑赏。在《韩非子》中,《解老》、《喻老》两篇,都是用法家的观点来对《老子》进行解释,体现了韩非的哲学思想。《五蠹》则将历史的发展分成上古、中古、近古三个阶段,他认为时代在不停地发展,所以社会和政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儒家的恢复周礼的复古思想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了。
作者:
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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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子
《申子》是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法家代表人物申不害的所著。申不害(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7年),郑国京(今中国中部河南省荥阳县东南)人,韩国灭掉郑国后,韩昭侯重用他为丞相,在韩国主持改革,十五年间便使韩国强盛起来。《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说他原来信奉道家思想,后来分化出来,成为法家。他的著作《申子》原来有两篇,《汉书。艺文志》中说是六篇。清朝时,马国翰的《玉函山房辑佚书》有《申子》的辑本,但不是原貌了。现只在《群书治要》第三十六卷所引《大体篇》和一些佚文。<br><br> 申不害继承了道家的学说,主要从道家里边吸收了“君人南面之术”,即驾御大臣的权术,以此来加强法家当时所主张的君主中央集权制度。他主张君主“无为”,即不从事任何具体的工作,只是不动声色地用“术”去驾驭臣子。根据《韩非子。定法篇》中的解释,“术”的意思是说,君主要按照大臣们的才干授予官职,还要经常对他们进行督促和考核,根据政绩来决定赏罚。 申不害强调,明君是身体,大臣是双手,君主要掌握权柄,大臣去做具体的工作。即君主要把立法、任免、赏罚等大权掌握在手,做事要抓要害,抓大事。因此,君主要防止大臣蒙蔽君主的视听,防止大臣主权独断,侵害君主的权力,那样很可能导致大臣谋杀君主而自立为王。<br><br> 申不害主张的“术”,最典型的就是“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这是具体的驾御大臣的权术。要求君主“去听”、“去视”、“去智”,就是装听不见,装看不见,装不知道事情真相,避免暴露自己,这使大臣摸不清君主的底细,没办法投其所好,也就没法掩盖他们自己的缺陷。而君主则可以看得明白,辨别出忠臣和奸佞小人。<br><br> 韩非认为,“术”是必要的,但只讲术而忽视法,会导致法令前后矛盾,给人可利用的机会。所以,韩非批评申不害是只懂得“术”而无法,所以改革成效不大。
作者:
申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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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
《商君书》是战国时期商鞅一派法家著作的汇编,又名《商子》。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他出身于卫国国君的远亲,名鞅,所以称卫鞅或者公孙鞅,后来因为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在商,所以后人一般都称他商鞅。他年轻时就喜欢法律之学,曾经在魏国相公叔痤的手下做过家臣,对李悝和吴起等人在魏国的变法情况很熟悉,在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广求贤才,商鞅于是带着《法经》到了秦国,开始在秦国变法,史称“商鞅变法”。<br><br> 《汉书。艺文志》中收录了《商君书》二十九篇,现存二十四篇。其中也保留了商鞅遗著,记录了商鞅的言行,大概是战国末年商鞅学派的后人编成的。<br><br> 《商君书》主要记载了商鞅的变法理论和具体措施。《开塞》篇提出了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所以,在当今之世,首要的任务是生存,但要生存就必须增强国力,实行“以力服人”的“霸道”,而不能实行儒家主张的“王道”。所以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即变法要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不能再守旧。 在具体措施上,商鞅主张:第一,加强君权,建立赏罚严明的法治制度,即“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就是赏赐只能给有功的人和积极告发犯罪的人。“壹刑”就是处罚不分等级,不照顾贵族特权,不随意赦免。商鞅总结了一条前人的教训:“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壹教”就是取消所有违背法令和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他鄙视诗书礼仪,还把“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说成了“六虱”,反对根据这六种情况授予官职。<br><br> 第二,奖励军功,提倡耕战,取消贵族的世袭特权。商鞅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他解释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所以国家就可以利用这种本性,用奖赏的方法激励百姓努力生产,作战时努力杀敌。同时,取消没有军功的贵族特权。<br><br> 第三,推行法治要重视法治、信用和权势。执法要公平,要讲究信用,即使官员贵族犯罪也要处罚。为了加强君主的权势,必须尊君。 第四,治理国家要用重刑,商鞅称为“以刑去刑”。他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即对轻罪严厉处罚,就可以杜绝犯重罪了。这种重刑思想后来被秦始皇、李斯接受,结果导致了秦的速亡。
作者:
商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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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
邓析(—前501年),春秋时代末年郑国名家思想家。<br><br> 邓析首倡“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被视为玩弄巧辩之术,开起了名家的思想。而邓析也主张刑名之治,制定竹刑,主张刑法公开化,引发贵族的不满,最后为郑国大夫驷歂所杀。<br><br> 荀子曾经对邓析作出批评,《荀子?非十二子》谓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br><br> 《汉书艺文志》将邓析列入名家。目前流传的《邓析子》据传是后人伪托。<br><br>=============================================================================<br><br><br> 邓析,出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五零一年,春秋末年郑国思想家和革新家,被视为法家先驱,但邓析首倡「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和慎到、田骈的重法主张郄又有所不同,而被视为玩弄巧辩之术,开名辩一代风气,揭开了名辩思潮的序幕。故被《汉书
作者:
邓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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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
《管子》是战国时各学派的言论汇编,内容很庞杂,包括法家、儒家、道家、阴阳家、名家、兵家和农家的观点,传说是春秋时期管仲的著作。<br><br> 现在版本的《管子》是在西汉时由刘向编定的,原有八十六篇,现只有七十六篇,内容分为八类:《经言》九篇,《外言》八篇,《内言》七篇,《短语》十七篇,《区言》五篇,《杂篇》十篇,《管子解》四篇,《管子轻重》十六篇。<br><br> 在刘向编定之前,韩非、贾谊、司马迁等人都认为它有一个中心思想,即主张法治的同时也提倡用道德教化来进行统治,对礼和法是并重的。所以有人推测这是齐国学者结合本国特点,托名管仲提出的一种新学说。也许是刘向或其他人把各派的著作编进了《管子》,造成了内容庞杂的结果。尽管如此,《管子》还是在保存丰富的史料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具有很高的史学价值。<br><br> 清戴望所著《管子校正》很有参考价值,郭沫若、闻一多等人写的《管子集校》把前人研究成果汇集一书,学习、使用都很方便。
作者:
管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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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篇新诠
马非百为治先秦史的名家,原为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兼办公室主任,1957年因言获罪,放到中华书局任编辑,著有《秦始皇帝传》《秦集史》《秦史纲要》《桑弘羊年谱》《管子轻重篇新诠》等皇皇大著。
作者:
马非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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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法言
《法言》是模仿《论语》而作的一部语录体哲学著作;是用正统的儒学观点驳难诸子之说及有悖于“圣人”之教的一切言行,来维护儒教之至尊,其目的是解时惑、答人疑,故多采用问答的形式。本书对《法言》进行了译注。<br>
作者:
汉·扬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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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鉴
宋 郑克 撰。是书《宋志》作二十卷。晁公武《读书志》、陈振孙《书录解题》俱题作《决狱龟鉴》,盖一书而异名者也。大旨以五代和凝《疑狱集》及其子蒙所续均未详尽,因采摭旧文,补苴其阙,分二十门。其间论断,虽意主尚德缓刑,而时或偏主於宽,未能悉协中道。所辑故实,务求广博,多有出於正史之外者,而亦或兼收猥琐,未免厖杂。然究悉物情,用以广见闻而资触发,较和氏父子之书,特为赅备。晁公武《读书志》称其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体例井然,亦可谓有条不紊者矣。《书录解题》载其目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今世所传鋟本,祗存五门,馀皆散佚。惟《永乐大典》所载尚为全书,而已经合并连书,二十卷之界限,不复可考。谨详加校订,析为八卷。卷数虽减於旧,其文则无所缺失也。==============================================================================<br>《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的基础上而成,复采摭旧文,广增条目,附益宋事,每条又加以论断、评述,故成书之后,历南宋、元、明、清4朝800多年,文为流传,为世人所重。是我国历史上一部不朽的名著,影响久远,就是在今天,书中所阐明的有些基本经验和方法,对侦破、审判、察伤、辨诬、决疑等司法实际工作也并不丧失其参考和借鉴作用。
作者:
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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