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戌)杂守
1禽子问曰:客众而勇,轻意见威,以骇主人,薪、土俱上,以为羊坅,积土为高,以临吾民,蒙橹俱前,遂属之城,兵弩俱上,为之柰何?
自“薪土俱上”以下,几与丑篇1全同,惟羊坅彼作羊黔,字均从“今”,古可通用,本或误为羊坽。轻意,犹言轻视、骄满。
2子墨子曰:子问羊坅之守耶?羊坅者攻之拙者也,足以劳卒,不足以害城;羊坅之攻,远攻则远害,近城则近害,害不至城。矢石无休,左右趣射,兰为柱后,□望以固,厉吾锐卒,慎无使顾,守者重下,攻者轻去,养勇高奋,民心百倍,多执数赏,卒乃不怠。此言抵御羊坅之法;羊坅之义,见丑篇1。
趣,促急也。兰为柱后,孙疑兰即子篇74之兵弩简格,但语仍难通;余以为兰、蔺音形皆相近,即酉篇26之蔺石及子篇79之累石,大石也;柱即拄,撑持也,拄后犹今说后盾,谓碎石之后,继以大石也。厉卒即厉兵。无使顾者无使后顾。养勇,养其勇气。多执数赏,言多执敌人,则频频赏之。
3作土不休,遂属之城,以御云梯之法应之。凡待堙、冲、云梯、临之法,必广城以御之;曰不足,则以木椁之,左百步,右百步。繁下矢、石、沙、灰以雨之,薪火、水汤以济之,选厉锐卒,慎无使顾,审赏行罚,以静为故,从之以急,无使生虑,恙恿高愤,民心百倍,多执数赏,卒乃不怠。冲、临、梯皆以冲冲之。此言敌傅城(遂属之城。)后抵御之法。
作土不休,添筑基址以便爬城也,余于丑篇1节谓羊坅之义,犹云土基,得此益可证实。堙、冲、云梯、临(即高临)四事,均见子篇3。
广城即丑篇2之台城,于谓充塞其城,殊近于纸上谈兵,在可晓不可晓之间。“曰不足”犹“如不足”也,吴改“曰”为“日”,与下文不连接。椁,王改楟,橦也,但木撞不易及远,且何以解左右各百步(六十丈)?景羲谓椁之形制如“十”字或“井”字,因以遮止梯、冲各器,亦止模糊之说(参下文)。于云“言充城之物不足,则以木敦迫之,以加厚其防御”,仅从字面求通,去现实更远。余按城郭、棺椁,皆有“包盖”之义,此处“椁”字义应相近,因恐城墙过薄,不足抵御冲击,再加材木以求坚实,故下文接言木椁之广度,左右各六十丈。
景羲墨商补遗又云:“按椁如字,见前校,不详何物,守城录又云:‘天桥必钩城则可度,遂创木格,博下而锐上,俟天桥对楼临城,则以木格格于女墙头?篱排木之上,?杌不可登。又虑万一度桥乘城,则人将惊溃,今于填壕所向城面,以木纵横如棋局,下缀以足,高尺有五寸,号曰地网,以铁蒺藜连参其上,使不可下。’其言颇备,或即杂守篇之遗法。然则此云木椁者当兼木格、地网二事,故有左右各百步语,天桥对楼亦即冲、临、云梯之类,古今名制或异,始不可晓耳。”余按本篇所言木椁,是固定的,守城录之木格,是可移动的,性质殊不类,至地网则?鄂之属,亦非抵抗冲击之器。吴云:“椁读为郭,敌已迫近,时间迫促,则以木为郭,遏止敌人,盖恐城遍小不便待(?)御敌人之垔、冲、梯、临。晋书宣帝纪,孟达于城外为木栅以自固,此所谓以木郭之之类。”读椁如郭,已甚接近,但城外作木栅,止可于敌未到城时行之,今上文已言“遂属之城”,何暇──而且不能──在城外作栅?凡此皆有同纸上谈兵,不可不亟为辨正,故详辨之。
繁下矢石二句及审赏行罚四句,均见寅篇6。
选厉锐卒两句,又恙恿高愤(即养勇高奋之异写。)四句,均见上节。
末句言御冲、临、梯之法,亦用冲(器)来冲撞之。
4渠长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长丈二尺。(梯渠广丈六尺,其梯丈二尺,渠之垂者四尺。)渠无傅堞五寸。(梯渠十丈一。)渠、荅大数,里二百五十八。(渠、荅百二十九。)
此继子篇11、37及80再言渠、荅,其有括弧隔开之数句,余以为应是注文,理由如下:“渠长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长丈二尺”三句,全与37相同,末两句又与80相同,按渠之主要构成部分为立杠及臂,并无广度,可疑者一。此处所举“广丈六尺”,恰与80“渠长丈六尺”之度相符,可疑者二。前文凡说渠之处,均无“梯”之称谓,止有“夫”或“冠”之称谓,而此处梯长丈二尺,恰与37及80之夫长相同,可疑者三。前文并未说渠之一部下垂,只午篇10说荅长丈六尺,垂前衡四尺(原讹四寸),而此处所谓“垂者四尺”,恰与相当,亦即丈六尺减去丈二尺之差,可疑者四。子篇11言二步一渠,二步一荅,两物本相依为用、如依吴读里二百五十八渠句,荅百二十九,则渠与荅之数不相等,且“渠”字在数目下,“荅”字在数目上,文例亦乖,可疑者五。百二十九恰为二百五十八之半数,似由于计算之讹,可疑者六。总之渠、荅何物,东汉人已不之知,此必注者误以“渠长丈五尺”连上“冲之”为句,遂谓渠有广及有梯,其非墨子本文,显而易见,况今本墨子常参入注文,前头已屡屡有之,不独此处为然也。子篇37言七尺一渠,依此计之,则每里一千八百尺应置渠荅二百五十七又七分之一,文标举“大数”(即约数),故进为二百五十八(此计法参据吴说),注乃折半为百二十九,当是不明算术者所为,由是推之,“梯渠十丈一”必是“梯渠七尺一”之误。
5诸外道可要塞以难寇;其甚害者为筑三亭,亭三隅,织女之,令能相救。诸距阜、山林、沟渎、丘陵、阡陌、郭门若阎术,可要塞及为徽职,可以迹知往来者少多及所伏藏之处。此言应筑要塞扼守之所在。
诸外道、外边交通之路。可要塞,可筑要塞也。难,阻也。甚害,甚要害也。筑亭,备了望也。陈奂云:“织女三星成三角,故筑防御之亭以象织女处隅之形。”孙从其说,云:“此言亭为三隅,形如织女三星之隅列;……六韬军用篇云:两镞蒺藜,参连织女,是古书多以织女拟三角形之证。”余按“织女”一词本有“三个星”之意义,其排列如△,今前文已言“亭三隅”,如“织女之”的意义亦是三隅,则于文为复,故知陈、孙及景羲之说皆非也。筑三亭如成直?─────,则击甲而丙救,或击丙而甲救,均嫌过远,惟三亭之位置成三角形,则任一亭遇寇,余两亭皆可以相等之路程往援“令能相救),“织女之”的真义,断是如此无疑。距同巨,大心。阎,里门也。徽职同徽识,标识也。于巨阜等地方暗设标识,则可以探得敌人经过者多少及有无隐伏。
6葆民先举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大小调处;葆者或欲从兄弟、知识者许之。外宅粟米、畜产、财物、诸可以佐城者,送入城中;事即急,则使积门内。
此言疏散城外人民财产入城之法。
举,取也。大小调处,量其大小以分派使居住也。有欲与兄弟、相识同居者可准,顺人情也。佐,助也。事急之时,不易远道分送,则使暂置城门内,此是变通办理之法。
7民献粟米、布帛、金钱、牛马、畜产,皆为直平贾与主券,书之。此为酉篇63节之复出。直同值,估定也。与主券即给券于主人。8筑邮亭者圜之,高三丈以上,令倚杀。为辟梯;梯两臂,长三尺,连版三尺,报以绳连之。堑再杂,为县梁。亭一鼓,聋?。寇烽、惊烽、乱烽、传火,以次应之,至主国止,其事急者引而上下之。烽火以举,辄五鼓传,又以火属之,言寇所从来者少多,毋弇逮;去来属次,烽勿罢。望见寇,举一烽,入境,举二烽,射妻,举三烽、一蓝,郭会,举四烽、二蓝,城会,举五烽、三蓝;夜以火,如此数。(守烽者事急。)
此言亭燧建筑之制及其传烽之法。
邮亭即亭燧守望之所,其建筑为圜形,与前5言三隅者略异,倚杀见子篇74,斜杀也,大约像现在圆塔之形,下广而上狭,吴改“令等杀为辟梯”作一句,非是。通典一五二云:“烽台于高山四顾险绝处置之,无山,亦于孤迥平地置,下筑羊马城。高下任便,常以三五为准。台高五丈,下阔二丈,上阔一丈,形圆。上建圆屋覆之;屋径阔一丈六尺,一面跳出三尺,以板为上覆下栈。屋上置突?三所,台下亦置三所,并以石灰饰其表?。复置柴笼三所、流火绳三条在台侧近(?),上下用屈膝(?)梯,上收下乘。屋四壁开觑贼孔及安视火筒,置旗一口,鼓一面。……”
辟即臂字,孙云:“亭高三丈以上,则梯长不得止三尺,疑尺当为丈。”余谓“长”应“袤”之讹(前文“长”字屡讹作“袤”),言梯阔三尺也。连版三尺,似指每级相去之距离。“报”者往复相绕,即谓用绳缚板于梯之两臂。
再杂,再匝也,参酉篇64。堑县梁见子篇74。
聋?即砻?,旧本此二字在“亭一鼓”之上,今依酉篇73钩正。
惊当读如警,见酉篇9及66。主国,国都也,见酉篇64。寇、警、乱三烽,盖分别事之缓急,各地依次传递,直达于国都为止,最急时更牵烽而上下之。
以举犹已举。属,继也。举烽之后,用鼓传之,又用火继之以报告寇数多少,(言,报告也,孙释为问,非是。)此等烽号,当有更详细之规定,惜今已不传。弇逮与酉篇66“厌逮”同,即淹滞也。“去来属次”当谓寇或往或来,行踪不定,(孙以“次烽”为一词,恐非是。)故仍须举烽,以免后方无备。举烽,酉篇66作举垂(燧),余谓古代烽、燧同义,益可证实,下文复言“夜以火”,便知烽不定明火也。射妻,孙疑“射要”,谓急趋要害;于读如“射齐”,云:“射齐即齐射,言举三烽则齐射之也。”余按“射妻”系指示敌人进至何处,与酉篇66之“狎郭”相当,并非指自己的动作,于解之谬,不待辨而明。合酉篇观之,射栖(妻当作栖。)殆谓敌矢已可及郭也,郭会即彼之入郭,城会即彼之狎城。
此外王又谓“蓝”字皆误,改补作“望见寇,举一烽、一鼓,入境,举二烽、二鼓,射妻,举三烽、三鼓,郭会,举四烽、四鼓,城会,举五烽、五鼓”。孙、吴均认“蓝”确“鼓”字之误,但其余增改太多,未可必信。余按“蓝”同“篮”字,篮,大笼筐也,通典一五二“见贼烧柴笼”,今粤俗常谓盛物者为篮,字并不误。
太平御览卷三三五引汉书音义云:“高台上作桔槔,头置兜零,以薪草置其中,常悬之,有寇则然举之曰烽。”又史记一一七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云:“烽如覆米,县着桔槔头,有寇则举之。”篮即兜零之别称。古代烽制,一竿为一烽,每邮亭竖烽竿多个,举二烽者将两个烽之桔槔举起也,三烽、四烽、五烽均依此类推。复次,每竿悬篮数亦不定一个,故有举竿多少之别,更有举篮多少之别,如依王说,有不可通者两点:鼓止言击不言举,如申篇4“鼓三举一帜……”是,一也。各亭相距常数里,鼓声往往不如物影之易达,二也。
末句“守烽者事急”,孙云“此下疑有脱文”,吴云“疑当在上文寇烽、惊烽之上”,皆非也;按此句实前文“其事急者”之注,后人误混入墨子本文。
9候无过五十,寇至堞,随去之,无弇逮;日暮出之,令皆为徽职。距阜、山林,皆令可以迹平明而迹,无迹;各立其表,城上应之。候出置田表,斥坐郭内外,立旗帜,卒半在内,令多少无可知。即有惊,举孔表,见寇,举牧表,城上以麾指之,斥步鼓、整旗以备战,从麾所指;田者男子以战备从斥,女子亟走入。即见寇,鼓,传到城止。守表者三人,更立捶表而望,守数令骑若吏行旁视,有以知其所为。其曹一鼓。(望见寇,鼓,传到城止。)
此复言斥候之分配及工作,多为酉篇66之复出,但仍有补充。候无过五十,六句,均见酉篇66。距阜即巨阜,见前5,以下四句亦见酉篇66。“可以迹”下当依彼补“者”字。无“迹”即彼“无下里三人”之脱误。
候出置田表五句,略同酉篇66。惟“置”,彼作“越”;“斥”,彼作“遮”;又“立旗帜”,彼作“立其表”,小异。
惊同警,参前8节及酉篇66。孙疑“孔表”当作“外表”,“牧表”当作“次表”,其说可信;据酉篇言,由城外十里以至城,沿途约立三表,故有外表、次表之别,吴汝纶谓“孔表、牧表皆表之名”,殊无证据。
城上以麾指之三句,亦见酉篇,“步”,苏改为“坐”,语不可通(参酉篇),余按桴、步音相近,桴为击鼓杖,活用之则为击鼓,“步”字不必改。
“田者”指田间操作之农民,男子闻警,应跟随斥候作战,女子则急急入城。斥候如见寇至即击鼓,以鼓声传到城中为止。
表,三人守之,见酉篇66;捶,彼作垂,汉简作棰,古字?、木旁通用,俞改为“邮”,非是,说详酉篇。旁视犹言四处巡视,观其尽职与否。
其曹一鼓,言凡守表之斥候,各掌一鼓。望见寇三句复出前文,应是后来之注。
10斗食,终岁三十六石,参食,终岁二十四石,四食,终岁十八石,五食,终岁十四石四斗,六食,终岁十二石。斗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救死之时,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四十日,如是而民免于九十日之约矣。城中无食,则为大杀。
此言管制粮食及节食之法。古代的升斗比现时为小。
每日再食即一日两顿,斗食者每餐五升,每日一斗,依每月卅日,每年十二月平均计之,故一岁为三十六石。
参同三,俞云:“参食者参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终岁二十四石也。”换言之,即每日节省三分之一,依此计算,得2/3斗X30X12=24石,又2/3斗=6﹒6升,6﹒6除以2=3﹒3升,故曰“参食食参升小半”。苏改为二十石,实出于误会。
俞又云:“四食者四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终岁十八石也。”斗食之半即一岁十八石,一餐二升半。
俞又云:“五食者五分斗而食其二,则每日食四升,终岁当食十四石四斗。”苏讹为十四石四升,已经陈校正。
俞又云:“六食者六分斗而食其二也,故终岁十二石也。”换言之,即所食止平时三分之一,则1/3X5升=1﹒6,故曰“六食食一升大半”。救死之时,谓粮食缺乏,依文推算,得2X20+3X30+4X40=290升,即三个月内食二石九斗;一岁应食十一石六斗,比“六食终岁十二石”者所差止四斗。孙云“约谓危约”,语意难晓;余谓约就是现在所云“节约”,全句犹言经九十日之节约而民可免于死也。
“城中无食则为大杀”,杀,减也,此句原在子篇106节后,今依孙说,将这一句量移于此。
11寇近,亟收诸离乡金器若铜铁及他可以左守事者。先举县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长短及凡数,即急先发。寇薄,发屋,伐木,虽有请谒,勿听。入柴,勿积鱼鳞簪,当队,令易取也。材木不能尽入者燔之,无令寇得用之。积木,各以长短、小大、恶美形相从,城四面外各积其内;诸木大者皆以为关鼻,乃积聚之。此言征发守城材料之法。离乡见酉篇29,边鄙之乡也。左同佐。
举者调查登记也。凡数,总数也。发,征发也。先登记官吏不急需之品与夫储存材木之状况,赶紧征用之,倡之自上,斯民间不敢隐匿矣。
薄,迫也。敌已迫近,则应毁屋伐木,即有请求缓办者亦不可听,参酉篇67。
勿积鱼鳞簪与午篇10“勿令鱼鳞参”同义,簪、参音亦相近。当队即当路,当路然后便于取携。
材木不能尽入两句,已见酉篇67,燔,烧也。
各以长短、小大、恶美形相从,谓材木要分类存放,需用时不至废时选择。又前6节言城外之物事,急时暂放城门之内,此言“城四面外各积其内”,即谓四郊之物,应各向其相近之城门输送;简言之,东郊之物,应送存城内东关,南郊之物,应送存城内南关,余可类推。粤俗常谓孔曰“鼻”,(如针眼曰“针鼻”。)又普通木材为转运利便起见,常于材端凿一孔以便穿绳系缚,关鼻或即指此;毕云“言为之纽,令事急可曳”,其意亦相近。
12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县候、面一,亭尉、次司空、亭一人。吏、侍守所者,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守大门者二人,夹门而立,令行者趣其外;各四戟,夹门立,而其人坐其下,吏日五阅之,上逋者名。
此言吏员任用及保质之制。
城守,犹守城也,古以父母、兄弟、妻子为质,后世则易为担保人。
署,置也。都司空、候、亭尉及次司空,皆官吏名称,分见酉篇。“面一”、孙谓每面各一人。
吏侍守所,即供职于太守署之吏。财足,孙读才足(见巳篇20),吴释富厚;余按酉篇58言,“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廉信即贞廉、忠信之省文,财足应与“无害可任事”相当,谓材能也,材、财同音,孟子“有达财者”,固借“财”为“材”,孙、吴两解均不确。子篇47亦言“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任事固非“材足”不可。“有质”与“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同义,犹之今世必觅保人而后可任事也。守大门者二人、夹门而立、各四戟、夹门立、人坐其下数句,与酉篇70四人夹令门内坐、二人夹散门外坐,大意相近。趣,急行也,不许行人门外逗遛,现代兵署犹或行之。四戟一句即戟四支放在门之两旁。又据酉篇15,吏卒侍大门者,门尉白昼三阅,入暮一阅,此云五阅,较多一次,可参看。
13池外廉有要、有害,必为疑人,令往来行夜者射之,诛其疏者。墙外水中为竹箭;箭尺广二步,箭下于水五寸,杂长短,前外廉三行,外外乡,内亦内乡。
此言濠池外之警戒,又池中安插竹箭以防敌偷渡。
前池外廉见申篇4,又巳篇20,“取城外池唇木瓦散之”,池唇亦池廉也。有要有害即要害之地。疑人,俞云“盖束草为人形,望之如人,故曰疑人”,其说殊未可信;盖束草为疑人,志在吓敌,不必令自己巡夜之队伍射之,以致损失箭矢。且即疏漏未射,何致受诛?余谓“必为”者信其必是也,疑人,可疑之人也,当戒严时期,如确信其为可疑之人,往来巡夜者自应射之,如疏失不射,或可酿成严重事故,“诛其疏者”一句,依此解法,便甚明白。
立竹箭水中,见酉篇34。箭尺广二步,谓插竹箭之地方广丈二尺也。(箭尺之“尺”字或误。)下于水五寸即竹端比水低五寸,使敌人不觉也。杂长短者或长、或短,互相间杂。竹箭分三行排插,外边一行,其端外向,内边一行,其端内向,使敌往来都受阻也。
14三十步一弩庐,庐广十尺,袤丈二尺。
此言弩庐之设。孙云:“弩庐即置连弩车之庐也,通典兵守拒法有弩台制,与此略同,而步尺数异。”
余按袤即长也,据丑篇3,连弩车制甚宏伟,似非广袤约一丈之庐所能容,试观通典一五二弩台“下阔四丈,高五丈,上阔二丈”,便知此之弩庐与弩台迥异,或是一般弩手所居之庐欤?15百步一队,队有急,极发其近者往佐,其次袭其处。
此节言队伍调援之法。“百步一队”句,旧本在下16节后,17节前,今姑依吴移此,大致言每百步一队伍,如某队战事紧张,即速(极同亟)发最近之队伍往援,又拨次近之队接充其防务。袭,继也。
16守节:出入使,主节必疏书,署其情,令若其事,而须其还报以剑验之。节出:使所出门者,辄言节出时掺者名。
此言符节出入之制,参酉篇55。
守节,太守之符节也,两字为标题。主节,掌符节之吏。疏书,书写也。署,记载也。须,待也。剑、检同音,剑验犹今言“检验”,王谓剑为佥讹,佥与参同,立说过于曲折。此节盖言凡有人出使,掌管符节之吏必记录之,所记情节,须使与所办之事相符(令若其事),候其回来报告时,可以互相勘验,以观使人曾否一一遵令办理也。节出两字亦标题,言凡有使人操节外出,无论从某城门经过,城门官即须登记其姓名报告之,掺即操字。
17合通守舍,相错穿室;治复道,为筑墉,墉善其上。此言太守署与葆宫之联络及其建筑。
合,门旁户也。相错穿室似谓旁门互相穿错,使生人入者不易辨路。复道即复道(酉篇64言守宫之楼入葆宫为复道)。墉,墙也,“善”下孙疑有脱字,余按酉篇59“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所谓“善其上”者当属累瓦釜之类,原文自通,亦不必依苏改作“缮”。
18取疏:令民家有三年畜蔬食以备湛旱、岁不为。常令边县豫种蓄芫、芒、乌喙、祩叶,外宅沟井可窴塞,不可,置此其中。(安则示以危,危示以安。)
此言平时令民间豫备杂粮及毒品以备急用。
取疏两字为标题,疏即蔬,论语“饭疏食饮水”,“虽疏食菜羹瓜祭”,字皆作疏。畜,储蓄。久雨曰湛。岁不为,王解作年不顺成,据汉书食货志,古谓五谷不成曰不为,又引贾子孽产子篇“岁适不为”,其说甚确。吴云“此文令民家,下文令边县,句法似当一律,今从常字断句,言民既蓄三年蔬食,蔬食性耐久庤,可存储待用,不必每年加蓄也,故曰岁不为常”,所驳完全离开现实;盖三年之豫蓄,每岁仍当推陈出新,例如到第四年,则将第一年所蓄供食用而代以是年之新产,如是继续替换,方为正规,旧日常平仓贮谷,便是如此。假说既蓄三年之积,即存而待用,不逐年换替,势必至物质腐坏,人民遭受重大之损失,且临到有事时无可供用,此吴之未注意者一。蔬食供人食用,每岁必须储蓄,是一般人所知,若芫、芒等毒草固不须岁岁豫储,故特加“常”字,此吴之未注意者二。
芫、芒(即莽草)皆毒鱼之草,乌喙是附子之类,亦有毒,祩,孙疑●(即椒)之讹,急就篇云“乌喙、附子、椒、芫华”,固数者并举。孙又云“叶不审何字之误”,余按“叶”即上举各草之叶,非误字,各叶置水中,可以毒敌人也。城外人家有汲水处,可填(窴同填)塞则填塞之,不可则置毒其中,通典一五二云“凡敌欲攻,即去城外五百步内井、树、墙屋,并填除之,井有填不尽者投药毒之”,即其遗法。
末两句,乍看之似与上文不连,细思之,“安则示以危”者即?括豫储蔬食毒物之注文,“危则示以安”乃相对的补充之词,旧注对此,均未说明,吴书且别为一节,非也。
19寇至,诸门户令皆凿而类窍之,各为二类,一凿而属绳,绳长四尺,大如指。此言门户凿孔之法,与子篇8为复出。
“类窍”犹言穿孔,“二类”即“二类窍”之省文,孙改“类”为“幎”,非是。
20寇至,先杀牛、羊、鸡、狗、凫、雁、彘,皆剥之,收其皮革、筋、角、脂、●、羽。
此亦清野之术。●即脑字。
21吏槚桐●为铁錍厚简为衡柱事急卒不可远令掘外宅林课多少若治城□□为击三隅之重五斤已上。
此段文字错误极多,旧注家亦不能确言其大意,据余揣测,似是两节互为错乱,约应钩改如次:
(一)吏槚、桐、●厚,简为衡柱,事急,卒不可远,令掘外宅林、课多少,若治城,囗囗为击。
(二)为铁錍,三隅之,重五斤以上。(一)段之大意,言简取厚材木如槚、桐、栗者为衡柱,如事势已急,猝不可远取,则尽量采就近之林木代之。“槚”原作“橝”,依孙改,图书集成戎政典作“檀”。“击”字运本作“墼”,酉篇6又有“击”,因文既空缺,颇难断定。“吏”可能为“●”字之讹,千字文固以“椅桐梓漆”并言。栗,古文作“?”,“●”无疑是其坏体,栗是坚木也。
(二)段之錍,或说为斧,或说为箭,据文重五斤观之,似不是箭,孙谓“击”之形为三隅,无据。
22诸林木渥水中,无过一茷。
此言水内积存木筏之限制。
孙以“重五斤已上”连诸林(材)木为一句,谓指材木之小者;余按古今人论材木,都以长、厚分大小,未闻论及重量,孙之读法,显不可从。茷亦作筏,今世谓之“排”(亦作●),渥,浸渍也,材木未用时须浸水中以免拗裂,现尚如此,故特规定水内之木排,不可多于一茷,免事急时被敌利用。
23涂茅屋若积薪者,厚五寸已上。
此言涂泥之厚度;积薪须涂土,见子篇24等节。
24吏各举其步界中财物可以左守备者上。
此言各吏人须调查辖区内财物,征发而送之官。步,部同音,步界中,所部界内也。左即佐,见上11。子篇66“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备者尽上之”。25有谗人,有利人,有恶人,有善人,有长人,有谋士,有勇士,有巧士,有使士,有内人者,外人者,有善人者,有善门人者,守必察其所以然者,应名乃内之。使人各得其所长,天下事当。钧其分职,天下事得。皆其所喜,天下事备。强弱有数,天下事具矣。
此节言用人当名实相副,各当其材。
使士,吴汝纶云“当作死士”。“有善人者”句,苏疑善下脱一字,又疑善门为善斗之讹。应名谓名实相副,内同纳。钧同均,等也。
26民相恶若议吏,吏所解,皆札书藏之,以须告者之至以参验之。
此言处理民间诉讼及人民控吏之法,参酉篇74。
民相恶若议吏,言人民不和或控吏不法也。孙云:“吏所解谓民相恶、有雠怨,吏为解之者。”非也;余按解即辨护,人民控吏,于理可交被控之吏明白呈覆,“吏所解”即其自己之辩护词,然两方均不可偏信,故静候(须,待也。)查覆者报告到后,互相参勘,再判决其曲直。
27睨小五尺不可卒者,为署吏,令给事官府若舍。
此言儿童之动员。
睨即孟子“反其旄倪”之倪,小五尺,体高小于五尺也,申篇1“五尺童子为童旗”,知高五尺及五尺已上者皆服兵役,小于五尺则未可充兵卒,故止任作吏胥,令在各官署或私舍服务。
28蔺石、厉矢、诸材器用皆谨部,各有积分数。此言守城器用之数,应有登记。
蔺石见酉篇26。厉矢见子篇74。部即部署,积分数,所存共若干也。
29为轺车以台:盛矢以轺车,轮●广十尺,辕长丈,为三幅,广六尺。为板箱,长与辕等,高四尺,善盖上,治中,令可载矢。
此言作载矢用的轺车之制法。
台是木名,当即巳篇8之●。盛矢,旧讹“城矣”,按城、盛同音,城必“盛”之讹。●,毕以为毂字异文,是也。(孙疑指车前之胡,但又谓轮与●不得同度,则已不能坚持其说。)依此,则辐字不得为轮字之误。(孙疑“三幅”当作“四轮。”)辕即直辕,故板箱之长等于辕之长。盖上治中,谓箱面加盖,箱?整齐,乃可以载矢也。
30子墨子曰:凡不守者有五:城大人小,一不守也。城小人众,二不守也。人众食寡,三不守也。市去城远,四不守也。畜积在外,富人在虚,五不守也。(率万家而城方三里。)
此言城有五不可守。畜积在外,言储备守城之器物,不在城内。虚即墟,墟、市同义,在虚犹在外也。末句乃城大人小、城小人众之注,言大约万家而城方三里,则可守也,非墨子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