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凡七條「疏」議曰:〔一〕夫三才肇位,萬象斯分。〔二〕稟氣含靈,人為稱首。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時遇澆淳,用有眾寡。於是結繩啟路,盈坎疏源,輕刑明威,大禮崇敬。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觀雷電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來,亦已尚矣!昔白龍、白雲,則伏犧、軒轅之代;西火、西水,則炎帝、共工之年。鷞鳩筮賓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顓頊。咸有天秩,典司刑憲。大道之化,擊壤無違。逮乎唐虞,化行事簡,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媿其心,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不可得而詳焉。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皋陶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見,〔三〕則風俗通所云「皋陶謨:虞造律」是也。律者,訓銓,訓法也。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故銓量輕重,依義制律。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昔者,聖人制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近代以來,兼經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又,廣雅云:「疏者,識也。」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史記云:「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四〕漢書云:「削牘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難嗣,皇風更遠,樸散淳離,傷肌犯骨。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周禮「司刑掌五刑」,其屬二千五百。穆王度時制法,五刑之屬三千。周衰刑重,戰國異制,魏文侯師於里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齊,併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復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名訓為命,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英聲嗣武,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五〕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不有解釋,觸塗睽誤。皇帝彝憲在懷,納隍興軫。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髦彥,爰造律疏,大明典式。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沿波討源,自枝窮葉,甄表寬大,裁成簡久。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1笞刑五:〔六〕笞一十。贖銅一斤。笞二十。贖銅二斤。笞三十。贖銅三斤。笞四十。贖銅四斤。笞五十。贖銅五斤。
「疏」議曰: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故書云「扑作教刑」,即其義也。漢文帝十三年,太倉令淳于意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舂,〔七〕當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區分。笞擊之刑,刑之薄者也。隨時沿革,輕重不同,俱期無刑,義唯必措。孝經援神契云:「聖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禮云:「刑者,侀也,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孝經鉤命決云:「刑者,侀也,質罪示終。」然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從笞十至五十,其數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數,亦準此。
2杖刑五:杖六十。贖銅六斤。杖七十。贖銅七斤。杖八十。贖銅八斤。杖九十。贖銅九斤。杖一百。贖銅十斤。「疏」議曰:說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擊人者歟?家語云:「舜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國語云:「薄刑用鞭扑。」書云:「鞭作官刑。」猶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濫觴,所從來遠矣。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損。爰洎隨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蓋循漢制也。
3徒刑五:一年。贖銅二十斤。一年半。贖銅三十斤。二年。贖銅四十斤。二年半。贖銅五十斤。三年。贖銅六十斤。
「疏」議曰: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捨,中罪二年而捨,下罪一年而捨」,此並徒刑也。蓋始於周。
4流刑三:二千里。贖銅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贖銅九十斤。三千里。贖銅一百斤。「疏」議曰: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國之外。蓋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5死刑二:絞。斬。贖銅一百二十斤。
「疏」議曰:古先哲王,則天垂法,輔政助化,禁暴防姦,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刑之極也。死者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與萬化冥然,故鄭注禮云:「死者,澌也。消盡為澌。」春秋元命包云:「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禮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斬自軒轅,絞興周代。二者法陰數也,陰主殺罰,因而則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問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贖法。未知贖刑起自何代?
答曰:書云:「金作贖刑。」注云:「誤而入罪,出金以贖之。」甫侯訓夏贖刑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唯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注云:「六兩曰鍰。鍰,黃鐵也。」晉律:「應八議以上,皆留官收贖,勿髡、鉗、笞也。」今古贖刑,輕重異制,品目區別,備有章程,不假勝條,無煩縷說。
6十惡:
「疏」議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然漢制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案梁陳已往,略有其條。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皇創制,始備此科,酌於舊章,〔八〕數存於十。大業有造,復更刊除,十條之內,唯存其八。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案公羊傳云:「君親無將,將而必誅。」謂將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則必誅之。左傳云:「天反時為災,人反德為亂。」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
注: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社為五土之神,稷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嗇。君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寧即時稔。臣下將圖逆節,而有無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將安恃。不敢指斥尊號,故託云「社稷」。周禮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此條之人,干紀犯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注: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有人獲罪於天,不知紀極,?思釋憾,將圖不逞,遂起惡心,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宗者,尊也。廟者,貌也。刻木為主,敬象尊容,置之宮室,以時祭享,故曰「宗廟」。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黃帝葬橋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宮者,天有紫微宮,人君則之,所居之處故曰「宮」。其闕者,爾雅釋宮云:「觀謂之闕。」郭璞云:「宮門雙闕也。」周禮秋官「正月之吉日,〔九〕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人觀之」,故謂之「觀」。
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一0〕
「疏」議曰:有人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婁來奔,公山弗擾以費叛之類。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一〕
「疏」議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嗣續妣祖,承奉不輕。梟鏡其心,〔一二〕愛敬同盡,〔一三〕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故曰「惡逆」。〔一四〕
注: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五〕
「疏」議曰:毆謂毆擊,謀\謂謀\計。自伯叔以下,即據殺訖,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惡逆」者,常赦不免,決不待時;「不睦」者,會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為別,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喪服制,為夫曾、高服緦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稱「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問曰:外祖父母及夫,據禮有等數不同,具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無服,並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壓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無服同凡人。依禮,嫡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並不為出母之黨服,即為繼母之黨服,此兩黨俱是外祖父母;若親母死於室,為親母之黨服,不為繼母之黨服,此繼母之黨無服,即同凡人。又,妾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嫡母存,為其黨服;嫡母亡,不為其黨服。禮云:「所從亡,則已。」〔一六〕此既從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黨則已。「夫」者,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或就婚等三種之夫,並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安忍殘賊\,背違正道,故曰「不道」。
注: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議曰:謂一家之中,三人被殺,俱無死罪者。若三人之內,有一人合死及於數家各殺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惡。或殺一家三人,本條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惡。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亦據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謂造合成蠱;雖非造合,乃傳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惡。厭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謂邪俗陰行不軌,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故禮運\云:「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義。」責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疏」議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廟等為大祀。」職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並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謂神祇所御之物。本條注云:「謂供神御者,帷帳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盜,亦是。酒醴饌具及籩、豆、簠、簋之屬,在神前而盜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盜者,非也。乘輿服御物者,謂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為家,乘輿巡幸,不敢指斥尊號,故託「乘輿」以言之。本條注云:「服通衾、茵之屬,真、副等。皆須監當之官部分擬進,乃為御物。」
注:盜及偽造御寶;
「疏」議曰:說文云:「璽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傳云:「襄公自楚還,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是其義也。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印」。開元歲中,改璽曰「寶」。本條云「偽造皇帝八寶」,此言「御寶」者,為攝三后寶並入十惡故也。
注: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
「疏」議曰:合和御藥,雖憑正方,中間錯謬,誤違本法。封題誤者,謂依方合訖,封題有誤,若以丸為散,應冷言熱之類。
注:若造御膳,誤犯食禁;
「疏」議曰: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營造御膳,須憑食經,誤不依經,即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誤不牢固;「疏」議曰:帝王所之,莫不慶幸,舟船既擬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備盡心力,誤不牢固,即入此條。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為因誤得罪,設未進御,亦同十惡;如其故為,即從「謀\反」科罪。其監當官司,準法減科,不入「不敬」。注:指斥乘輿,情理切害「疏」議曰:此謂情有觖望,發言謗毀,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若使無心怨天,唯欲誣搆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惡之條。舊律云「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恩慎罰故也。注: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對捍,不敬制命,而無人臣之禮者。制使者,謂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違犯,是名「不孝」。
注: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
「疏」議曰:本條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雖不同,其義一也。詛猶祝也,詈猶罵也。依本條「詛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謀\殺論」,自當「惡逆」。唯詛求愛媚,始入此條。
問曰:依賊\盜律:「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求愛媚而厭、祝者,流二千里。」然厭魅、祝詛,罪無輕重。今詛為「不孝」,未知厭入何條?
答曰:厭、祝雖復同文,理乃詛輕厭重。但厭魅凡人,則入「不道」;若祝詛者,不入十惡。名例云:「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然祝詛是輕,尚入「不孝」;明知厭魅是重,理入此條。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於茲並棄,稽之典禮,罪惡難容。二事既不相須,違者並當十惡。
注:若供養有闕;
「疏」議曰:禮云:「孝子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以其飲食而忠養之。」〔二0〕其有堪供而闕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
「疏」議曰:「居父母喪,身自嫁娶」,皆謂首從得罪者。若其獨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稱「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惡故也。其男夫居喪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喪為妾,得減妻罪三等:並不入「不孝」。若作樂者,自作、遣人等。樂,謂擊鐘、鼓,奏絲、竹、匏、磬、塤、箎,〔二一〕歌舞,散樂之類。「釋服從吉」,謂喪制未終,而在二十七月之內,釋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注: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及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依禮:「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而問故。」父母之喪,創巨尤切,聞即崩殞,擗踊號天。今乃匿不舉哀,或揀擇時日者,並是。其「詐稱祖父母父母死」,謂祖父母、父母見在而詐稱死者。若先死而詐稱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疏」議曰:禮云:「講信修睦。」孝經云:「民用和睦。」睦者,親也。此條之內,皆是親族相犯,為九族不相協睦,故曰「不睦」。
注: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
「疏」議曰:但有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總入此條。若謀\殺期親尊長等,殺訖即入「惡逆」。今直言謀\殺,不言故、鬥,若故、鬥殺訖,亦入「不睦」。舉謀\殺未傷是輕,明故、鬥已殺是重,輕重相明,理同十惡。賣緦麻以上親者,無問強、和,俱入「不睦」。賣未售者,非。
注: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疏」議曰:依禮:「夫者,婦之天。」又云:「妻者,齊也。」恐不同尊長,故別言夫號。大功尊長者,依禮,男子無大功尊,唯婦人於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長者,謂從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類。小功尊屬者,謂從祖父母、姑,從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類。
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疏」議曰:禮之所尊,尊其義也。此條元非血屬,本止以義相從,背義乖仁,故曰「不義」。
注: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
「疏」議曰:府主者,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勳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二二〕於所事之主,名為「府主」。國官、邑官於其所屬之主,亦與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據制書出日;六品以下,皆據畫訖始是。「見受業師」,謂伏膺儒業,而非私學者。若殺訖,入「不義」;謀\而未殺,自從雜犯。注: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
「疏」議曰:「吏」,謂流外官以下。「卒」,謂庶士、衛士之類。此等色人,類例不少,有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並入「不義」。官長者,依令:「諸司尚書,同長官之例。」
注: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疏」議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為夫斬衰,恩義既崇,聞喪即須號慟。而有匿哀不舉,居喪作樂,釋服從吉,改嫁忘憂,皆是背禮違義,故俱為十惡。其改嫁為妾者,非。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疏」議曰:左傳云:「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易此則亂。」若有禽獸其行,朋淫於家,紊亂禮經,故曰「內亂」。
注:謂姦小功以上親,
「疏」議曰:姦小功以上親者,謂據禮,男子為婦人著小功服而姦者。若婦人為男夫雖有小功之服,男子為報服緦麻者,非。謂外孫女於外祖父及外甥於舅之類。
注:父祖妾及與和者。
「疏」議曰:父祖妾者,有子、無子並同,媵亦是;「及與和者」,〔二三〕謂婦人共男子和姦者:並入「內亂」。若被強姦,後遂和可者,亦是。7八議:
「疏」議曰:周禮云:「八辟麗邦法。」今之「八議」,周之「八辟」也。禮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也。其應議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藝,或立事立功,簡在帝心,勳書王府。若犯死罪,議定奏裁,皆須取決宸衷,曹司不敢與奪。此謂重親賢,敦故舊,尊賓貴,尚功能也。以此八議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請,議其所犯,故曰「八議」。
一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疏」議曰:義取內睦九族,外協萬邦,布雨露之恩,篤親親之理,故曰「議親」。袒免者,據禮有五:高祖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身之四從兄弟是也。
注: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疏」議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稱「太極」,蓋取尊大之義。稱「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蔭及緦麻以上親,緦麻之親有四:曾祖兄弟、祖從父兄弟、父再從兄弟、身之三從兄弟是也。
注:皇后小功以上親。
「疏」議曰:皇后蔭小功以上親者,降姑之義。小功之親有三:祖之兄弟、父之從父兄弟、身之再從兄弟是也。此數之外,據禮內外諸親有服同者,並準此。
二曰議故。謂故舊。
「疏」議曰:謂宿得侍見,特蒙接遇歷久者。
三曰議賢。謂有大德行。
「疏」議曰:謂賢人君子,言行可為法則者。
四曰議能。謂有大才藝。〔二四〕
「疏」議曰:謂能整軍旅,邪政事,鹽梅帝道,師範人倫者。
五曰議功。謂有大功勳。「疏」議曰:謂能斬將搴旗,摧鋒萬里,或率眾歸化,寧濟一時,匡救艱難,銘功太常者。
六曰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疏」議曰:依令:「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爵,謂國公以上。
七曰議勤。謂有大勤勞。「疏」議曰:謂大將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遠使絕域,經涉險難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疏」議曰:書云:「虞賓在位,群后德讓。」詩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馬。」禮云:「天子存二代之後,猶尊賢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後於杞,封殷氏之後於宋,若今周後介公、隋後酅公,並為國賓者。
校勘記〔一〕議曰原脫,據全書體例及文苑英華七三五補。以下凡脫「議曰」逕補不具校。
〔二〕夫三才肇位萬象斯分按:原自此句至「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每句或段後附有釋文。據顧廣圻跋(以下簡稱顧跋),其文即此山貰冶子所著釋文之一部分;又據沈家本唐律釋文考,此山貰冶子釋文「本為刑統而作,非為唐律注釋」。今併刪除,附後:夫三才肇位,萬象斯分。
三才,解見前。肇,始也。萬象,萬物也。左傳,物生而後有象,有象而後有滋,有滋然後有數。
稟氣含靈,人為稱首。
天以二氣、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惟人也得其秀而最靈。書太誓曰,惟天地萬物父母,惟人萬物之靈。謂稟受天地之氣而含虛靈者,萬物之中,惟人為先。
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黎元,釋見前。樹,立也。周禮六官,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宗伯掌邦禮,司馬掌邦政,司寇掌邦刑,司空掌邦土,而冢宰兼總六官。司宰,謂冢宰也。前漢志曰,劉向上疏曰:教化所恃以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故律疏云:「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仁、義、禮、智,根於道心,性也;喜、怒、哀、樂、愛、惡、欲,發於人心,情也。聖賢存心養性,故其情發而中節,是為上智。中人以下,不能率性,而蹤恣其情,情之所發,皆是人慾,故為下愚。庸者,庸常無能之人也。沈,下沈也。氣之輕清者,上浮而為天;重濁者,下沈而為地。人稟氣之清者,則見識高明。稟氣之濁者,見識沈滯,不加澄汰之功,則其識愈下,所為必陷于罪戾矣。
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
文選石闕銘,區宇乂安。區宇,天下也。漢宣紀贊,樞機周密,品式俱備。品式,猶言法度也。此言犯法之人,大則為逆亂,小則違法制也。
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
言前此未聞有不立制度,而可止亂息姦也。
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
書大禹謨曰,刑期於無刑,民協於中,時乃功。懋哉!注云,雖或行刑,以殺止殺,終無犯者。
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
弛,廢也。此譬喻治國之不可廢刑罰,猶治家之不可無笞捶。時遇澆淳,用有眾寡。
澆,薄也。淳,厚也。謂遇時俗之淳,則用刑少;遭時俗之薄,則用刑煩也。
於是結繩啟路,盈坎疏源,
書序,伏犧氏王天下,造書契以代結繩之政。注云,伏犧以前,未有文字,大事結大繩,小事結小繩。易,坎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爾雅,坎,律銓也。此言盈坎疏源者,言律之在天下,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也。
輕刑明威,大禮崇敬。
書湯誥曰,肆台小子,將天命明威,不敢赦。言國家所以輕刑罰,以明其威也。禮記樂記曰,大禮與天地同節。律疏云:「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
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觀雷電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
易繫辭曰,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易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蓋震為雷則威,離為電則明。明而威,用刑之象也。春秋符曰,霜者,刑罰之表也。季秋霜始降,鷹隼擊,王者順天行誅,成肅殺之威。
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
懲,誡也。文選君子行詩曰,君子防未然。徽纆,釋見表文。言國家制刑,懲一而誡百,使之畏於未犯之先,不幸而麗於法,則寬平其徽纆,而心則主於博愛之仁也。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
晉刑法志曰,論其本意,蓋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來,亦已尚矣。
應劭曰,蚩尤作亂,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
昔白龍、白雲,則伏犧軒轅之代;
左傳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昔者,太皞氏,即伏犧氏也,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黃帝氏以雲紀,故為雲師而雲名。又,史記曰,黃帝,少典之子,姓公孫,名軒轅,官名雲師。注云,應劭曰,黃帝受命有雲瑞,故以雲紀事也。春官為青雲,夏官為紅雲,秋官為白雲,冬官為黑雲,中官為黃雲。今白龍、白雲者,掌刑之官也。
西火、西水,則炎帝共工之年。
左傳昭公十七年,郯子曰,炎帝氏,即神農也,以火紀,故為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西,亦刑官。
鷞鳩筮賓於少皞,
左傳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下文:鷞鳩氏,司寇也。注云,鷹也鷙,故為司寇,主盜賊\。言筮賓,所以出師,以筮賓旅。
金政策名於顓頊。家語五帝德篇曰,孔子(曰),顓頊,黃帝之孫也,昌意之子,(曰)高陽。金政者,金屬西方,亦司刑之官。
咸有天秩,典司刑憲。咸者,皆也。天秩者,書皋陶謨曰,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即君之祿也。典者,主也。司者,管也。憲者,法也。言自白龍至金政之官,皆食君祿而主刑法也。
大道之化,擊壤無違。
尚書序,伏犧、神農、黃帝之書,謂之三墳,言大道也。周處風土記曰,擊壤者,以木作之,前廣後銳,長四尺三寸,其形如履,將戲,先側一壤於地,遙於三四十步,以手中壤擊之,中者為上部。論衡曰,帝時,百姓無事,有五十之民擊壤於塗,觀者曰,大哉!(堯)之德也!擊壤者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何力於我哉!言大道之時施教化,使民擊壤謳歌,尚不違古以去刑法也。
逮乎唐虞,化行事簡,
逮,及也。唐,堯。虞,舜。簡,要也,少也。易繫辭曰,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論語曰,無為而治者,其舜也歟。荀子解蔽篇曰,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詔而萬物成。言唐虞之時,教化通行,其事簡少。
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媿其心,
周禮,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晉刑法志曰,五帝畫象而民知禁。舜典,象以典刑。吳氏曰,圖所用刑之象以示,使智愚皆知。王氏曰,若周典垂刑象於象魏是也。
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不可得而詳焉。
言唐虞之時,其法甚多簡略,但年代漸遠,不可得而備知之也。
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皋陶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見。
理官者,齊職儀曰,大理,古官也。唐虞以陶作士,理官也。劉馮事始曰,舜以皋陶作士,乃理獄之官也。書舜典曰,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故其法僅存,而往往見其大概也。
則風俗通所云「皋陶謨:虞造律」是也。
虞書,皋陶矢厥謨。謨,謀\也。
律者,訓銓,訓法也。
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一也。爾雅釋言曰,坎,律銓也。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銓量輕重也。
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
此周易下繫之辭也。孔穎達疏曰,言聖人治理其財,用之有節;正定號令之辭,出之以理;禁約其民為非僻之事,勿使行惡事,謂之義。義,宜也。言以此行之,得其宜也。
故銓量輕重,依義制律。
銓者,平也。書呂刑曰,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
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該說律意。
昔者,聖人制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近代以來,兼經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又,廣雅云:「疏者,識也。」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
左傳序曰,春秋者,魯史記之名。又曰,懲惡而勸善,非聖人孰能修之?經者,夫子之文章;傳者,丘明之善志。蓋丘明受夫子之經,所謂傳師所說。又,子夏為禮經之傳。禮記經解曰,疏通知遠而不誣,則深於書者也。疏者,識也。謂疏識於經,顯彰其理而易通曉也。
史記云:「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史記杜周傳,周為廷尉,其治大倣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繫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有讓周曰,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三尺竹簡書法律(按:此句乃注語竄入),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漢書云:「削牘為疏。」故云疏也。
該說疏意。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三王,夏禹、殷湯、周文武。肉刑,墨、劓、剕、宮、大辟。
赭衣難嗣,皇風更遠,
前漢書載刑法志曰,秦始皇專任刑罰,躬操文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嗣,繼也。言秦之暴虐,難繼三王之仁德也,去三皇之風化愈更懸遠也。
樸散淳離,傷肌犯骨。
前漢武帝制曰,殷人執五刑以督姦,傷肌膚以懲惡。言去古浸遠,淳士質朴之風離散,人多犯法為奸惡,故用刑傷肌犯骨以懲治之也。
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周禮:「司刑掌五刑」,其屬二千五百。
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剕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時制法,五刑之屬三千。
書呂刑曰,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周衰刑重,戰國異制,
前漢,嚴安上書曰,臣聞周有天下,其治二百餘歲,成、康其隆也,刑措四十餘年而不用。及其衰也,亦三百餘年。故五百(按:當作伯)更起,五百(按:當作伯)常佐天子興利除害,誅異禁邪,匡國內以尊天子。五百(按:當作伯)既沒,聖賢莫續,天子孤弱,號令不行,諸侯恣行,強淩弱,眾暴寡,田常篡齊,六卿分晉,並為戰國,此民之始苦也。言周衰之時,刑法嚴重;戰國用刑,各殊制度也。
魏文侯師於里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史記,魏文侯名都,師里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今賊\盜律是也;二、賊\法,今詐偽律是也;三、囚法,今斷獄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雜法,今雜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傳授,改法為律。
史記,商君者,衛之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孫氏。鞅少好刑名之學,西入秦,事孝公,為相,封之商於十五邑,號為商君。欲變法令,既具未布,乃立三丈木於市南門,募人有徙置北門者與十金。人怪莫敢徙。復令曰,能徙者與五十金。一人徙之,輒與五十金,以明不欺。其言改法為律者,謂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也。
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
戶者,戶婚律。興者,擅興律。廄者,廄庫律。漢相蕭何又撰戶、興、廄三篇,與前六篇共為九章之律。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
魏志,劉劭字孔才,廣平邯鄲人也。魏明帝即位,徵拜騎都尉,與議郎庾嶷、荀詵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晉書,賈充字公閭,晉帝有詔改定律令,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沖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按:當作具)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繫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毆亡,因事類為宮衛、違制律,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
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齊,併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復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宋高祖劉裕,字德興(按:當作輿)。齊太祖蕭道成,字紹伯。梁高祖蕭衍,字叔達。陳高祖陳霸先,字興國。後魏聖武帝,諱詰汾。北齊高歡,字賀六渾,渤海人也。後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字黑闥,代郡武川人。隋高祖文皇帝楊堅,弘農華陰人也。唐高祖神聖(按:當作堯)皇帝李淵,其先隴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名訓為命,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律音義曰,主物之謂名,統凡之為例。法例之名既眾,要須例以表之,故曰名例。漢作九章,散而未統。魏朝始集罪例,號為刑名。晉賈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為篇冠。至北齊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併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英聲嗣武,
皇帝,高宗也。凝,固也。圖,基業也。文選答臨淄侯牋曰,流千載之英聲。嗣,繼也。武,蹤也。言高宗皇帝以上聖之資固其基業,以英雄之聲譽繼蹤先祖。
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
春雲,以喻聖澤也。文選褚淵碑文曰,春雲等潤。品物,萬物也。易乾卦曰,雲行雨施,品物流形。緩,寬也。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議獄緩死。秋官,掌刑之官也。周禮秋官大司寇曰,乃立秋官,而掌邦禁。黎庶,百姓也。文選西都賦曰,膏澤洽于黎庶。言霑聖澤於萬物,寬刑官於百姓。
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
文選奏彈曰,肅明典憲。漢書曰,規模宏遠。漢高祖命張蒼定章程。詩傳曰,大曰鴻,小曰雁。鴻訓為大。纖者,細微也。謂律內大小之刑,無不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不有解釋,觸塗睽誤。皇帝彝憲在懷,納隍興軫。
唐官有省、部、寺、監,刑部、大理寺俱掌刑。縣統于州。流罪:自五百里(按:當作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徒罪斷於州,杖罪斷於縣。謂律雖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異。若律文不以疏解釋明白,則所觸之塗則有乖睽差誤也。彝,常。憲,法也。隍,城之溝也。文選,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納之於隍。興,念也。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論語,道之以德,齊之以禮。德禮猶曉與陽,刑罰猶昏與秋,言德禮與刑罰猶昏曉相須而成一晝夜,春陽與秋陰相須而成一歲也。
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旄彥,禮記緇衣篇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以諭君之詔也。春秋漢合孳曰,三公在天,法三台也。易鼎卦曰,鼎,黃耳金鉉。鄭玄云,金鉉,諭明道能舉君之官職也,以諭台相。文選石闕銘曰,折簡而禽廬九。張銑注曰,折簡,謂策書。詩曰,髦士攸宜。爾雅曰,美士為彥。言天子降詔詞於台相,揮折簡在於髦彥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
詩我將篇曰,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蕭、賈遺文,謂漢蕭何,晉賈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討源,自枝窮葉,文選陸士衡文賦曰,或以枝而振葉,或沿波而討源。言律疏無不盡義。甄表寬大,裁成簡久。甄,明也。表,顯也。裁,制也。書大禹謨曰,臨下以簡,御眾以寬。言明顯寬大之恩,制成簡久之法。
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
荀子禮論篇曰,禮之於正國也,猶權衡之於輕重也,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圓也。故權衡誠\懸,則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則不可欺以曲直;規矩誠\設,則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禮,不可欺以詐偽。
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史記,高祖入關,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前漢,蕭何為相,死,曹參代之,百姓歌曰,蕭何為法,講若畫一;曹參代之,守而勿失。載其清淨,人以寧一。
〔三〕而往往概見下「往」原脫,據文化本及文苑英華七三五補。
〔四〕史記云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前主所是著為律」與「後主所是疏為令」原誤倒,據文化本乙正,與史記酷吏列傳合。〔五〕大理當其死坐「大」原訛「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華七三五改。〔六〕笞刑五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義「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
〔七〕髡鉗為城奴令舂按:漢書刑法志云「髡鉗為城旦舂」,城旦舂為漢律刑名,此作「奴」者,蓋唐人避睿宗諱改。又,岱本、宋刑統作「髡鉗為城旦令舂」,是又後人迴改耳。
〔八〕酌於舊章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殘卷(以下簡稱伯三五九三)作「酌於舊典」。
〔九〕秋官正月之吉日按:自此七字至「案喪服制為夫曾」原為一頁,張元濟跋(以下簡稱張跋)稱「是葉雖屬補配」,則此頁為別本可知也。〔一0〕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原「叛」下脫小注,而于另行作大字「注謂謀\背國從偽」,與全書體例不合,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名例律殘卷(以下簡稱●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移正。
〔一一〕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原「逆」下脫小注,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並參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補。
〔一二〕梟鏡其心「鏡」原避宋諱改作「鴟」,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岱本迴改。
〔一三〕愛敬同盡「敬」原避宋諱改作「慕」,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迴改。
〔一四〕故曰惡逆「逆」下原有「注」字,「注」下有雙行小字「梟鴟犯翼祖廟諱改為鴟」,皆宋刻所增,今刪除。
〔一五〕夫之祖父母父母「母」下原衍「者」字,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並參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刪。
〔一六〕所從亡則已「亡」下原有「者」字。按:禮記喪服小記云「所從亡則已」,「者」字衍,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文化本刪。
〔一七〕支解人「支」上原衍「及」字,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並參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刪。下同。
〔一八〕乃傳畜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作「乃傳畜之」。
〔一九〕大祀者「祀」原脫,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二0〕以其飲食而忠養之「忠」原作「敬」,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按:禮記內則即作「忠」。
〔二一〕奏絲竹匏磬塤箎「絲竹」原誤作小字并列,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正。〔二二〕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勳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按:此引令文恐誤。通典三五引令作「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職事三品以上帶勳官者,則給之」,唐六典兵部郎中員外郎條、新唐書食貨志所載令文亦同。
〔二三〕及與和者「者」原脫,據文化本補。按:本條律注即作「及與和者」。
〔二四〕謂有大才藝「藝」原作「業」,據唐六典刑部郎中員外郎條、通典一六五引改。按:本卷「八議」疏文云「或多才多藝」,可證作「藝」是也。